一、法律法规依据:先把条文摆成“三层书架”
1.交强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2020版)内可全额列支精神抚慰金,且不受物质损失比例限制。
2.商业三者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六条第(十)项:
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责任免除范围,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或购买附加险。
3.民法典与配套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赔偿顺位为“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免责条款须“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不生效。
二、法律理解:把“赔与不赔”拆成四把钥匙
1.钥匙1:交强险——“先赔且不扣减”
• 精神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并列,但可先行全额在18万元限额内受偿;
• 实务操作:受害人或近亲属需书面申请优先赔付,否则法院默认先赔物质损失。
2.钥匙2:商业三者险——默认“免赔”,但可“解锁”
• 示范条款把它列为除外项目;
• 若投保时勾选了“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或条款未用黑体提示,则仍需赔偿;
• 免责条款若未提示+未说明=无效,保险公司仍要掏腰包。
3.钥匙3:因果关系——“非过错即不赔”不适用
精神抚慰金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只要侵权成立,即产生请求权,不以过错比例为前提。
4.钥匙4:限额穿透——“谁先谁后”决定到手金额
• 交强险赔满18万元后,精神抚慰金剩余部分进入商业险;
• 商业险再免责→侵权人个人承担;
• 若商业险条款无效→商业险继续赔。
三、司法实践:四份判决把“赔与不赔”写成剧本
1.案例1:上海一中院(2021)沪01民终××号
事实:受害人伤残,精神抚慰金5万元。交强险已用尽18万元,商业险示范条款免责。
裁判:免责条款已黑体加粗+录音回访,条款有效,5万元由侵权人自担。
2.案例2:广东高院(2024)粤民终567号
事实:电子投保流程仅弹窗3秒,无录音。
裁判:提示不足,免责条款无效,商业险需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3.案例3:最高法民再45号(2023)
事实:4S店试驾事故致人死亡,家属请求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
裁判:支持优先赔付,剩余物质损失再由商业险补充。
4.案例4:江苏南京中院(2025)苏01民终××号
事实:车主额外购买“精神损害附加险”5万元限额。
裁判:交强险赔3万元后,附加险再赔2万元,车主零自付。
四、结论与操作指引
(一)一句话结论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能在交强险内优先赔;能否再向商业三者险伸手,取决于合同是否免责+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二)给受害人的操作清单
立案时即提交《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申请书》;
把商业险保单、投保录音、电子流程截图作为证据,挑战免责条款;
若商业险仍拒赔,剩余部分追加侵权人为被告。
(三)给车主/投保人的避坑指南
线上投保时,强制阅读倒计时不足10秒就点击“下一步”的,事后可主张提示不足;
如需覆盖精神抚慰金,可每年多花几十元附加“精神损害责任险”;
年检续保时,让业务员逐条解释“免责黑框”,并录音存档。
(四)给法官/仲裁员的速算表
条款有效 × 提示说明 × 近因关系 = 商业险可拒赔
任一要件缺失 = 商业险须赔
——写在最后
精神抚慰金不是“奢侈品”,而是法律抚慰伤痛的“必需品”。交强险先行兜底,商业险是否补位,关键看免责条款那道门有没有关严。提前一句提示、几十元附加险,往往就能让伤痛得到完整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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