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新国标(GB 17761—2024)正式实施,与此前发布的旧国标(GB17761-2018)相比有许多技术变化
1.铭牌
☑️旧版标准规定
铭牌应当用中文标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制造年月等。铭牌上标明的内容应当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
☑️新版标准增加
建议使用年限,格式为“本车建议使用年限为x年”
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在铭牌上标注“商用”或字符“商”。
🔵直观显示车辆的建议使用年限,提醒消费者及时淘汰超期服役产品。
🔵区分商用和家用。
2整车编码
☑️旧版标准规定
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割的醒目部位(前管和中接头应当优先考虑)表面,应当永久性地标上每辆电动自行车唯一的整车编码。
☑️新版标准增加
整车编码不应沿着圆周方向。整车编码应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将刻制区域的样品放入(950+10)℃℃的加热炉,在此试验温度下保持0.5h。然后取出试样,将其在空气中自然冷却至室温。试验后整车编码应清晰可见。
🔵对整车编码增加了耐高温要求,遇到电动自行车有关的火灾等突发情况,溯源更加容易。
3.产品合格证
☑️旧版标准规定
产品合格证应当用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或商标、生产厂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和/或电助动)、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和额定电压、电池种类等。上述信息还应当具有可识读的二维码等信息码。
☑️新版标准规定
产品合格证应使用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或商标、生产厂及地址、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和/或电助力)、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与额定电压、电池类型、长/宽/高、前后轮中心距、铭牌固定位置、整车编码位置、建议使用年限、其他信息,是否用于城市物流或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以及整车照片等。上述信息应在产品合格证中使用二维码表示,二维码应符合GB/T18284的规定。
🔵合格证信息的优化调整,使消费者更全面掌握车辆的信息。二维码标准化,更方便信息获取和溯源。通过在产品合格证上明确标注建议使用年限,提醒消费者及时淘汰超期服役产品。
4.整车质量
☑️旧版标准规定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新版标准规定
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
🔵通过放宽铅蓄电池车型重量限值,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更高、续航里程更长、使用体验更好的产品。
5.脚踏骑行能力
☑️新版标准规定
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可设置脚踏骑行装置,也可不设置脚踏骑行装置。
🔵不再强制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提升产品的实用性,节约生产成本,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车型选择空间。
6.新增内容
(1)数据存储功能
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存储最近20次停车前1min内每秒时间间隔的位置、行驶速度信息。行驶速度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机转速换算所得速度。
有利于逐步减少乃至杜绝车速篡改行为,并有效防范车辆被盗,从而增强车辆的主动安全性能。
(2)塑料占比
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
通过减少塑料件使用,以及强化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要求,能够起到延缓火灾蔓延速度、降低燃烧强度以及减少火灾发生时有毒气体释放量的效果。
(3)北斗定位功能及通信与动态安全检测功能
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北斗模块,且应安装于电动自行车不易损坏的固定部件中,并具备防拆卸、防篡改功能。采用通用工具、剪线、跳线等方式验证防拆卸、防篡改功能。
对于其他类型的电动自行车,应设计有北斗模块,销售时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
电动自行车应具有4G或5G公网通信模块,或其他类似功能的通信模块。应具备向企业等建设的信息管理平台发送以下动态安全监测信息的功能。
通过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方便消费者实时了解电动自行车关键安全信息,一旦发生车辆被盗、蓄电池温度异常或电压过高等情况,可借助通信模块第一时间提醒消费者及时处置,从而增强车辆的主动安全性能。
(4)头盔
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符合GB81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检查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中是否列出随车配备的符合GB81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头盔型号清单。
注:销售时,允许配备以上清单中任一型号的头盔。
随车配备头盔,保障骑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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