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7万买的奔驰电车被追尾撞得快报废,自己一点责任没有,今年刚按52万元保额在太平洋保险投的保,对方承保的中国人保却只肯赔24万——这事您觉得公平吗?
近日,武汉36岁的张女士说出了她的遭遇。
今年8月31日,张女士独自驾车从河南返回武汉,结果被后车从中间车道直接撞上,事故导致车辆前后全部面目全非,三个安全气囊全部弹出。
从事故现场视频可以看到,这辆奔驰电车右后方严重缺失,充电口完全裸露,左后方受损更甚,连电机都清晰可见,车头部分也因碰撞严重变形。经过4S店评估,维修费已经超过了保额,车子算全损了。
万幸的是,张女士仅受轻微脑震荡和身体擦伤,无生命危险。
经湖北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张女士无责,对方车辆负全责。
本以为责任明确,理赔能顺顺利利,没想到麻烦才刚开始。
67万买的车保额52万,对方全责其保司却只赔24万
张女士这台奔驰EQS450 +是2023年2月买的,当时为了省几万块,通过熟人从湖南一家奔驰4S店买了试驾车,发票上写着675552元,并签了转让协议。今年3月她给车子在太平洋保险投了车损险,保额是520410元。
可全责方投保的中国人保给出的理赔金额,让张女士彻底懵了,只有24万左右,理由是“按二手车市场价评估”。
这意味着理赔金额比保额少了28万,比购车价少了43万。
“我的车是今年3月才按52万多保额买的保险,8月出险,为什么不能按保额赔付?”张女士无法接受这个落差。
双方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无奈之下,张女士向自己投保的太平洋保险申请了“代位追偿”,希望由本方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代为向对方追偿。
所谓代位追偿,就是当我们的车辆因第三方责任造成损失,而对方拒不赔偿时,我们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后续再由保险公司代为向责任方追讨赔偿。
一般来说,当事故责任明确,且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但出现对方拒绝赔偿、无力赔偿,或对方逃逸而信息明确等情形时,即可申请代位追偿。
然而,太平洋保险工作人员向她说明,代位追偿只能在全责方人保认可的24万元基础上进行;如果赔付金额超出这一数额,多出部分人保不予承认,他们也无法追回。工作人员因此建议她,要么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么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价值重新评估。
对于为何只愿按24万元理赔,全责方人保的理赔员也给出了解释:
张女士的车辆是从4S店过户而来,只要有过户记录,即被认定为二手车,全损理赔时只能按二手车市场价处理。他表示,24万元是系统内查询到的同款二手车参考价,金额仍可协商,只是目前张女士无法接受。
“我们理赔标准是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实际价值,而非新车价格,”该理赔员补充道,“我们理解车主想置换新车的诉求,但事实上这款车型目前是否仍在生产都未可知。”当被问及“试驾车是否也算二手车”时,他再次强调,一旦车辆所有权从单位转移至个人,理赔即按实际价值来计算。
保多少赔多少,还是值多少赔多少?
这场纠纷的核心矛盾,其实戳中了车险行业的一个“双标准”痛点。当前车险赔付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走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全损,通常遵循“保多少赔多少”;但如果是对方全责,走对方保险公司理赔,就变成了“值多少赔多少”。
更关键的是,车辆承保时的保额测算方式,与理赔时的价值评估逻辑完全不同:
投保时,保险公司按车辆发票价格乘以折旧系数核定保额(张女士的52万保额即由此而来),不考虑具体车况;可理赔时,对方保险公司却只认“二手车市场公允价值”,且过度依赖系统报价,像试驾车这类“介于新车和二手车之间”的特殊车辆,真实价值很难被精准衡量。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张女士的车因已完成注册过户,确实符合“二手车”定义;中国人保依据《保险法》“损失填补原则”,按事故时实际价值赔付24万,程序上合法。
那么,张女士能否先向太平洋保险寻求理赔,然后由太平洋保险向中国人保代位追偿呢?太平洋保险拒绝的张女士的代位追偿合法吗?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第三方全责,保险公司也不能拒绝先行赔付。受理张女士的理赔申请并支付理赔款后,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方代位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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