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者全责事件引发交通安全法思考

不是骑自行车就有理,不是号称“弱势群体”就有理!

刚才央视新闻频道播放了一条新闻,某地一辆自行车和轿车发生碰撞,交警同志在查看现场后,发现骑车女子转弯后横穿马路,与慢速行驶的轿车碰撞后,该女子倒地受伤。

据此,交警同志判定骑自行车的女子全责。
该女子家属反问:“难道轿车车主无责吗?”

“这名女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机动车是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而且车速很慢,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应该让机动车。当时机动车已经刹车停下,是没有过错的”
交警同志回答耐心地回答。

“以前驾驶员多少都要带点责任的”家属继续反问。

交警同志回称:“人人都这样想,驾驶员还怎么开车?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必须下车推行,有违法行为的一方,就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看到这里,我赶紧上网查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果然发现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又学了一条知识。

很多人都认为,在道路交通参与者中,行人或骑行者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因为横穿马路导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不管有没有责任,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美其名曰出于人道。

现在是法治社会,交通安全人人都是参与者,在特定的路段,不能有机动车必须让非机动车的观念,养成良好的交通行驶习惯,才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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