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2、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3、机构未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或自我声明内容虚假。
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检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且与检验场所实际情况不符。
4、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检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且与检验场所实际情况不符。
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5、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满足资质认定条件。
6、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不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7、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8、机构工作场所、环境不满足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检测要求。
9、机构设备设施、标准物质不能满足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10、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不能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或未有效运行。
三、资质管理:
11、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12、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13、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
14、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情形: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15、能力验证:机构未按照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四、体系运行:
16、机构存在未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未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
17、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18、机构未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或质量管理措施未有效实施。
五、客户服务:
19、机构未在服务大厅和收费窗口公示检验收费标准,存在未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20、机构未提供“预约服务”、“交钥匙工程”、车检业务“一窗办理”等服务。
六、检验检测行为规范:
21、机构存在超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2、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存在影响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七、结果报告:
24、检验检测报告用语不符相关要求,未明确标准等技术依据;报告存在文字错误,未按照标准等规定要求进行更正。
25、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26、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
27、未按照规定要求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
28、受检车辆的信息采集、标识、流转、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
29、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
30、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
31、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包括仪器设备自动保存的电子记录),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
32、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33、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出具报告。
34、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出具报告。
35、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36、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出具报告。
37、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38、未经检验、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出具报告。
39、篡改、编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报告。
40、使用可以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出具报告。
41、漏检应检项目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报告。
42、标准限值、受检机动车基本信息错误,或者检验操作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出具报告。
43、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出具报告。
44、改变对检验检测结果产生影响的环境、设备等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出具结果报告。
4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出具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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