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公司“踢皮球”究竟是怎么回事?
甲骑电动车时,被乙驾驶的A汽车撞倒,之后A汽车又撞到了丙驾驶、停在路边的B汽车。交警认定乙全责,甲和丙都无责。甲因为这起事故受伤,治疗花了5000元,加上其他相关损失共计5万元,总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赔付限额。
甲向A车的保险公司(P公司)申请理赔,P公司却表示,损失要和B车的保险公司(C公司)分摊,因为B车也出现在事故认定书里,虽然无责,但需要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分摊比例为1/11)。甲去找C公司,C公司却说B车虽然无责,但甲的受伤与B车没有直接关联,B车也没有和甲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所以不愿意承担这部分赔付责任。
甲在这两家保险公司之间被来回“踢皮球”,到底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无责赔付指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全以事故责任大小为前提。在机动车无事故责任时,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进行赔偿。
目前,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为(2020年9月19日后)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也就是说,如果B车确实属于“无责车辆”,C保险公司理论上是需要在无责赔付限额内,与P保险公司分摊这部分赔偿。
C保险公司称,B车没有与甲或电动车发生接触,所以无需赔无责,是否有道理?
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原因力”。换句话说,B车的行为是否实际导致了甲的损害结果。司法实践中,“是否有物理接触”常被作为判断标准有接触一般认为有原因力,无接触则通常认定没有原因力,也就没有无责赔付责任。
这并不是绝对。比如有些案例中,为避让其他车辆导致事故,即便未发生碰撞,只要无责车辆的行为确实对事故的发生有影响,也可能被认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此来C保险公司的说法在当前案例下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毕竟B车只是静止停放,没有参与事故的发生过程,也没有和甲或电动车接触,理论上缺乏“原因力”。
但现实中,如果保险公司对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标准没有统一理解和执行,常常就会出现“P公司要扣这1/11,C公司又不认账”,导致伤者权益受损。而因理赔争议金额较小,甲去起诉维权又不划算。
遇到这种理赔争议,现行法律规定下,“原因力”认定是关键。只要B车没有对甲的损害结果产生实际影响,没有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一般无需承担无责赔付。但行业标准不统一,导致实际操作中容易推诿扯皮,伤者的合法权益不容易得到保障。未来确实有必要制定更明确的无责赔付认定标准,确保理赔流程公开透明,方便客户维权,切实保护受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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